原标题:《陕西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月1日,《陕西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节能领域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统一向社会公开。
据悉,为建立健全节能领域信用监管机制,规范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用能行为,提升全省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已制定并印发《陕西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陕西省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均为节能领域责任主体。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用能产品设备等领域的节能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对各自分管领域节能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将相关结果共享。
《管理办法》明确,节能领域责任主体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工厂或研发出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技术的,或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认定为节能领域守信激励对象,将给予减少监督抽查频次、酌情奖励用能预算指标等激励。
责任主体如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其他节能法律法规中明确的20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作为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责任主体如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停建停产整改要求,或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且逾期拒不整改;未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等管理办法中明确的10种行为的,将被列为节能领域重点监管对象,监管部门在给予其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将加强抽查、检查频次,酌情扣减年度用能预算指标等。
编辑:齐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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